璧山区王毛儿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60MR204P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1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224号
; ; 经查,2002年5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66912号商标转让注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取得;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第86691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后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7日。; ; 当事人2019年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113号开办店铺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店铺日常管理主要由当事人的公公(丈夫的父亲)王德云及其妻子负责。; ; 2023年10月,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中的某网店以140元件左右的价格购进1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为500,酒精度为42%)放置于店内销售,当事人从该网店购货时,未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等资质及销售票据。当事人购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后,放置于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113号的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为18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时未开具销售票据,也未建账。; ; 2024年5月14日,本局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有5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待售,该5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的瓶盖上的编号均为20230818206-58-71,经现场鉴定,均不是牛栏山酒厂生产、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2024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璧山市监限提〔2024〕11-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本局5月14日查获的5瓶涉嫌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购进及销售情况资料,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局提供。; ; 另查明,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的网店购买;牛栏山;陈酿白酒之前,曾在璧山某实体店以180元件左右的单价购进过同类白酒在店内销售。; ; 当事人2023年10月购进的1件;牛栏山;陈酿白酒,除5月14日现场查获的5瓶涉嫌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外,另外12瓶已经销售,由于未建账、没有购买人的联系方式,无法鉴定是否属于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案计算违法经营额时,数量按现场查获的数量进行计算,单价按当事人的口述单价计算,即违法经营额为5瓶;18元瓶=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 1、没收扣押的5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