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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汇川广庆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庆红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587280506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长沙东路大连办原卫生服务中心营业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8
(2022)黔0303民初57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王**,熊**
遵义汇川广庆医院,秦*,益胜阁大药房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8
(2021)黔0303民初762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潘**,申**
贵州航天医院,遵义汇川广庆医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5
2019-03-18
(2019)黔0303执7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祝**、遵义汇川广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5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汇卫健医罚〔2025〕12号
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该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在未核准登记骨科的情况下,自2022年起共为曹某、宋某、李某、胡某、朱某等297名患者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此项诊疗项目共计收取患者880916元,其中涉及医保结算共计646880.76元,患者自费为234035.24元。二、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该医院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一是安排未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的医师韩某为韩某医师代签手术记录;二是患者李某、黄某、曹某等人的手术记录中手术医师为韩探索,但手术医师签名为“未知符号”;三是患者毛某、谭某、尚某、周某、张某等人的病历资料中存在医师未签名的情况。三、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该医院结余药品来源为对两个患者开具两支药品,实际使用时只用一支分给两个患者使用,剩余一支为结余药品,返回药品重新销售后所得款项在医院进行分配,如消痔灵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胰岛素注射液等。四、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该医院于2021年至2025年4月共采购疼痛穿刺针545根,期间共计开展需要使用疼痛穿刺针的手术项目为619次,其中差额部分系该医院将已使用过的穿刺针经消毒后给患者使用。五、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该医院安排注册医师韩某、谢某、闫某、喻某在遵义汇川某医院内为患者开展诊疗,但使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HIS系统为患者开具带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抬头的处方笺、医嘱等医疗文件。
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的违法所得共计880916元,其中涉及医保结算部分646880.76元,患者自费部分为234035.24元,鉴于医保结算部分646880.76元由汇川区医保局予以追回,我局不再对此部分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故认定可没收的违法所得为234035.24元,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黔卫健发〔2025〕7号)一、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253项)第26项二档之规定:“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零叁拾伍元贰角肆分(¥:234035.24); 3.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 你(单位)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书写病历的
70000.00元
汇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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