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川广庆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庆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587280506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长沙东路大连办原卫生服务中心营业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8
(2022)黔0303民初57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王**,熊**
遵义汇川广庆医院,秦*,益胜阁大药房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8
(2021)黔0303民初762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潘**,申**
贵州航天医院,遵义汇川广庆医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5
2019-03-18
(2019)黔0303执7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祝**、遵义汇川广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5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汇卫健医罚﹝2025﹞12号
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该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在未核准登记骨科的情况下,自2022年起共为曹某、宋某、李某、胡某、朱某等297名患者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此项诊疗项目共计收取患者880916元,其中涉及医保结算共计646880.76元,患者自费为234035.24元。二、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该医院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一是安排未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的医师韩某为韩某医师代签手术记录;二是患者李某、黄某、曹某等人的手术记录中手术医师为韩探索,但手术医师签名为“未知符号”;三是患者毛某、谭某、尚某、周某、张某等人的病历资料中存在医师未签名的情况。三、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该医院结余药品来源为对两个患者开具两支药品,实际使用时只用一支分给两个患者使用,剩余一支为结余药品,返回药品重新销售后所得款项在医院进行分配,如消痔灵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胰岛素注射液等。四、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该医院于2021年至2025年4月共采购疼痛穿刺针545根,期间共计开展需要使用疼痛穿刺针的手术项目为619次,其中差额部分系该医院将已使用过的穿刺针经消毒后给患者使用。五、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该医院安排注册医师韩某、谢某、闫某、喻某在遵义汇川某医院内为患者开展诊疗,但使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HIS系统为患者开具带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抬头的处方笺、医嘱等医疗文件。
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椎间盘微创消融术的违法所得共计880916元,其中涉及医保结算部分646880.76元,患者自费部分为234035.24元,鉴于医保结算部分646880.76元由汇川区医保局予以追回,我局不再对此部分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故认定可没收的违法所得为234035.24元,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黔卫健发〔2025〕7号)一、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253项)第26项二档之规定:“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零叁拾伍元贰角肆分(¥:234035.24); 3.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 你(单位)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书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黔卫健发〔2025〕7号)一、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253项)第146项一档:“初次发现,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将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
80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5-10-31
2
汇市监罚﹝2025﹞7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书》《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遵义汇川广庆医院和遵义市汇川区大连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线索的函》各1份共11页,证明我局接到相关线索的情况;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药房负责人任职通知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查登记表》《汇川广庆医院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尿常规检查项目收费统计》《汇川广庆医院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14碳呼气试验项目收费统计》《汇川广庆医院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尿常规检查项目收费统计》《汇川广庆医院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血HCG项目收费统计》《遵义汇川广庆医院药品卫材收费明细项目列表》各1份、患者住院病案2份,共计230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及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尿常规项目、14碳呼气试验项目、血HCG项目患者门诊费用清单各5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及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C14统计表》《血HCG统计表》《尿常规项目统计表》,各1份共92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及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金额、人次、时间等情况。 7. 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图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价格公示进行整改的情况; 8.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汇市监责退〔2025〕74号,退款措施、退款明细表共4页,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退款、当事人进行退款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部分药品及耗材的随货同行单共计113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药品及耗材来源; 10.当事人提供的《遵义市广庆医院药品移库单》88页,证明当事人返还药房以其他方式入库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来源; 11.当事人提供的《遵义汇川广庆医院药品、耗材进销存》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返还药房以其他方式入库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数量及品类; 12.当事人提供的《科室药品入库》《医联体绩效工资分配调整方案》各1份共17页,证明当事人结余药品数量及分配情况; 13. 疼痛穿刺针随货同行单及产品合格证28页、手术室穿刺针耗材库存及图片5页,《射频明细(遵义市医保局提供)》23页,《穿刺针明细(2022-2024)未收费》4页,《穿刺针明细(2022-2024)》9页,证明当事人疼痛穿刺针购进及使用情况; 14.《关于广庆医院中药房暂停使用的通知》1份1页、《遵义汇川广庆医院药品外购入库汇总表(12月份)》1份1页、《遵义汇川广庆医院药品外购入库汇总表(8月份)》1份1页、《遵义汇川广庆医院中药(外购)入库单》1份共20页,证明当事人向大连办中心药房(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购进金额等情况; 15.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8份共42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及违法所得、疼痛穿刺针购进及使用、以其他方式入库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来源及情况、向大
警告#罚款13.9933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39933.78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