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博乐市鲜客来水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晓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701MA78X5PG0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锦绣路农贸市场一层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市监处罚〔2023〕364号
经查: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向批发商博乐市一口鲜水产品店经营者电话联系(电话15899382444),预订购一批冷冻食品,其中包括一件冷冻猪“耳朵”,10月15日,批发商博乐市一口鲜水产品店经营者,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龙水产经销部联系(0991-3187074)采购了当事人预订的冷冻食品,并于10月19日由博乐市小赵冷链物流托运部从乌市托运到博乐,并由批发商博乐市一口鲜水产品店经营者提货送至当事人店进行了进货查验,其中就包括上述当事人预订的一件动物产品“冻猪耳”,当场查验该动物产品包装箱可视面上标示:“顺航”牌“精冻猪耳”,制造商:山东临沭县金丰食品有限公司,日期“2023/4/25”,批发商博乐市一口鲜水产品店给当事人出具了销售票据(SO002310193555号《一口鲜销售单》原件),并确认该销售票据“商品名称”中序号为“8”简称“耳朵”就是“冻猪耳”, 规格是10公斤/件(实际净重9公斤),进货价440元/件,该销售票据上未填写生产日期或批号和生产厂家名称等事项。现场进货查验未见上述涉案动物产品“冻猪耳”包装箱可视面张贴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也未提供当地官方兽检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同日当事人拆开纸箱包装,将冻猪耳分装在2个塑料袋,放进店里冰柜里冷冻待售。10月30日抽样检测前,当事人给一个不认识的女顾客销售了1千克上述涉案动物产品“冻猪耳”,售价53元/千克,剩余8千克涉案动物产品“冻猪耳”放在当事人店冰柜里待售。10月30-31日博乐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博乐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店里上述涉案动物产品“冻猪耳”进行了抽样检测,11月3日,博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出具的NO:BZDWJK/BG-2023049号《检验报告》,抽样检测结果:确定上述涉案动物产品“冻猪耳”非洲猪瘟检疫项目为阳性,已被污染。同日我局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当场将剩余涉案的8千克动物产品“冻猪耳”,依法就地查封在当事人店冰柜里。11月7日,博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对当事人店进行环境采样,11月8号博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出具的NO:BZDWJK/BG-2023052号《检验报告》,确定环境采样检测结果“阴性”,当事人店内环境及其他商品未发现被非洲猪瘟污染。本案值金额477元,违法所得53元。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违法错误,主动停止销售涉案动物产品,并对经营场所及商品全面进行消杀,防范消除交叉染疫隐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属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姚晓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手机微信注册信息电子数据截屏,用于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情况。 2、《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当事人经营者姚晓洋手
一、没收检疫不合格的标示“顺航”牌的“精冻猪耳”8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53元; 三、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