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二龙香蕉批发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伟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7B6W6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香蕉库16-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0
(2020)黑05民终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二龙香蕉批发行
孙**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8-19
(2021)黑0523民初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集贤县二龙香蕉批发行
裁判文书
宝清县人民法院
2
2021-04-15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孙**,邱**,宝清县邱家水果批发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宝清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2
2022-06-16
(2022)黑0523执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二龙香蕉批发行、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3
2021-08-03
(2021)黑0523民初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二龙香蕉批发行、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7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14
2020-10-27
(2020)黑05民终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二龙香蕉批发行、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4
2020-06-29
(2020)黑0523民初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耿**、王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91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1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在山东豪美迪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购进香蕉20件,每件90元,共520斤,每斤3.46元,共计价格1800元。该批香蕉于2025年4月27日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26日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 mg/kg 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检验报告(No:ZJ05250428200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本店进货台账以及该批香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我局现场检查出示检验报告时,该批香蕉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4.23元/斤,共销售520斤,销售总额21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履行了进货查验,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052504282001)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进货台账以及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免予处罚
0.00元
-
2025-09-16
2
集贤市监处罚[2023]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在青岛龙锦嘉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配货进了9件,10kg/件,购进价格46.60元/件,共用:419.4元。该批香蕉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2023年5月24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318002ACF6049988、ACD424011ACF605597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当事人购进该批香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香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香蕉已全部售出(销售给集贤县各超市)没有库存,以80元/件价格销售4件,以60元/件价格销售5件;销售总额620元,违法所得620元。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318002ACF6049988、ACD424011ACF6055974)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