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扬武普林安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普林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老百甸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平县局烟处〔2024〕第47号
经调查查实,当事人扬武普林安副食店(经营者:普林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427181495,有效期自2024年07月02日起至2027年07月05日。扬武普林安副食店(经营者:普林安)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530427600150834,属合法有效卷烟经营户,供货单位为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市公司新平县分公司。该批查获的2个品牌2条卷烟(贰个品牌贰条卷烟)为当事人扬武普林安副食店(经营者:普林安)所有,但涉案卷烟识别码与当事人扬武普林安副食店(经营者:普林安)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2024年11月13日经对经营者普林安进行询问调查,证实涉案卷烟是经营者普林安一个玉溪红塔区北城的朋友给他的,这个朋友给他卷烟,这个朋友从普林安处买鸡时就获得相应的优惠,经营者普林安以“买鸡优惠换卷烟”的形式获得卷烟后拿到铺子里面跟自己合法进货的的卷烟混在一起进行销售。案发时尚未出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扬武普林安副食店(经营者:普林安)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价值总额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陆元陆角整(¥6.60元)上缴国库。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6.60元
新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