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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兴盛木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剑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581619126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三星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1
2020-07-22
(2020)赣0926执253号之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铜鼓县兴盛木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8-23
2019-05-21
(2019)赣0926执23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铜鼓县兴盛木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8624.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区使用的叉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叉车逾期未检(逾期未检叉车设备代码:511010002201500143;登记证号:C00836(19);型号-规格:CPC35-AG2;整机编号:G5AE90914;自重:4615kg;标准载荷中心距:500mm;额定起重量:3500kg;生产厂家: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叉车车牌:场内赣C•C1115)。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宜)K市监特令【2025】第01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待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区使用的叉车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涉案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还在使用。 至案发为止,当事人厂区的叉车上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涉案叉车已逾期未检。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以及事实,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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