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双赢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文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01MA74DG3W9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城北街道中天健商业广场1-4号商业楼107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3〕公-10号
2023年3月22日,依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州市场监管酒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3年酒类专项监管工作中,在临夏市中天健商业广场1-4号商业楼1074号商铺临夏市双赢烟酒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西侧的货架上摆放销售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其中1瓶生产批号:808638556845,规格:52%vol、500ml/瓶;1瓶生产批号:806705833397,规格:52%vol、500ml/瓶)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2瓶白酒进行了扣押,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州市监扣〔2023〕食经8号),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批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川剑辩:00003455号),经鉴定,上述2瓶白酒为侵犯“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对临夏市双赢烟酒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2
(临)市监罚字【2023】公-10号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对临夏市双赢烟酒店委托代理人康文会进行了询问。经调查,涉案白酒是当事人的朋友张仁珍(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对张仁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据张仁珍供述:这2瓶酒是张仁珍的朋友送给他的,本来打算去中天健某餐厅吃饭时喝掉的,结果临时有事情没有喝,因为康文秀是他的熟人就寄存到了临夏市双赢烟酒店,他也不知道这2瓶酒是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寄存的,共2瓶,当时顺手存放于库房西侧货架上了,之后朋友张仁珍一直未来领取,当事人也忘记了这件事情,因为是朋友寄存的,所以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相关资质证明和涉案白酒的检验报告,没有对外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市场销售价每瓶545元,货值金额共计109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临州)市监(鉴定)结告〔2023〕公-2号)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当事人没有提出复鉴要求,认可我局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涉案白酒的鉴定结果,承认上述2瓶涉案白酒为侵犯“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可。
1.对临夏市双赢烟酒店进行了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对临夏市双赢烟酒店你单位处以 10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