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裕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鹏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3MA6PJ1KT1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漾月街道落笼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曲﹞应急罚﹝2025﹞执法04号
2025年6月11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泰裕矿业有限公司(师宗县泰裕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1911米工作平台部分(长度大约100米)边帮坡角(约80°)大于设计(小于或等于47°)边帮角];2.1911米平台出现横向放射状裂缝;3.1891米安全平台、1921米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局部宽度不足设计(4米)的要求;4.矿界内开采结束后的平台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排水设施(沟),与设计不相符;5.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①1881、1911平台边坡临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②路档高度不足,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③油罐区及加油处未设置“当心火灾”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
第1、2、3、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人民币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上5项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