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小当家优选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菊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503MABQ8XNR1B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街道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汇福佳园11#楼1006号-10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邵市监处罚〔2025〕大祥248号
邵阳市大祥区小当家优选生鲜超市于2024年6月26日从百汇以11元/瓶购入了3瓶“蓝月亮”蓝色月光白色衣物色渍净(净含量:600g、清新百合花香、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5),2025年7月29日,张勇在该超市以13元/瓶购进1瓶失效期的“蓝月亮”蓝色月光白色衣物色渍净(净含量:600g、清新百合花香、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5)并进行投诉;2025年8月4日,大祥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口左侧从前往后数第二个货架靠墙一侧的最下层摆放有2瓶“蓝月亮”蓝色月光白色衣物色渍净(净含量:600g、清新百合花香、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5),与投诉人购得的1瓶“蓝月亮”蓝色月光白色衣物色渍净为同批产品,故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9元
1.没收超过失效期的2瓶“蓝月亮”蓝色月光白色衣物色渍净;2.没收违法所得13元;3.处货值金额(39元)0.5倍罚款19.5元,罚没合计32.5元。
19.50元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邵大市监罚〔2024〕2号
在当事人店抽检不合格的小米椒、长豆角均是当事人从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邵阳市北塔区绿康农副产品批发配送部购进的,小米椒2023年10月7日购进了9.5公斤,购进价为8.42元/公斤,销售价为13.6元/公斤,长豆角是2023年10月7日购进了8.3公斤,购进价为6元/公斤,销售价为9.96元/公斤,至我局调查终结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元。当事人于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提供了小米椒、长豆角2023年10月7日进货单据、电子台帐,2023年11月28日提供了供应商(邵阳市北塔区绿康农副产品批发配送部)的营业执照及小米椒、长豆角2023年10月7日的农残检测报告(2023年10月7日微信图片),并立刻张贴了召回公告,实施食品召回,因销售时间过长,召回数为0,至我局调查终结,该店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也未能提供该批次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的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元。
综上,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元。
10000.00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3
邵大市监案﹝2024﹞2号
2023年10月8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街道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汇福佳园11#楼1006号-1007号的邵阳市大祥区小当家优选生鲜超市销售(小米椒、长豆角)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430503568817767、XBJ23430503568817770),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店抽样检验的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的长豆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的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的小米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3日将检验报告(XBJ23430503568817767、XBJ2343050356881777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30503568817767、XBJ2343050356881777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至邵阳市大祥区小当家优选生鲜超市滕芬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店抽检不合格的小米椒、长豆角均是当事人从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邵阳市北塔区绿康农副产品批发配送部购进的,小米椒2023年10月7日购进了9.5公斤,购进价为8.42元/公斤,销售价为13.6元/公斤,长豆角是2023年10月7日购进了8.3公斤,购进价为6元/公斤,销售价为9.96元/公斤,至我局调查终结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元。当事人于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提供了小米椒、长豆角2023年10月7日进货单据、电子台帐,2023年11月28日提供了供应商(邵阳市北塔区绿康农副产品批发配送部)的营业执照及小米椒、长豆角2023年10月7日的农残检测报告(2023年10月7日微信图片),并立刻张贴了召回公告,实施食品召回,因销售时间过长,召回数为0,至我局调查终结,该店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也未能提供该批次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的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元。
10000.00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