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益佳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红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7L2R7P2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崇贤街5号1室-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2023)浙0602民初10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葛*
绍兴市越城区益佳食品商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5〕291号
2025年1月13日,本局收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当事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梦之蓝”酒。2025年1月20日,我局再次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奔富海兰酒庄128干红葡萄酒”存在商标侵权等问题。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梦之蓝M3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处理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瓶;2、罚款人民币5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不知道上述三款红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如实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2
绍越市监处罚〔2023〕586号
经查,“梦之蓝”注册商标(第13176661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01月06日。“天之蓝”注册商标(第46627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苦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截止)。有效期至2028年02月27日。“洋河”注册商标(第1520801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苦味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10月06日。上述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江苏*******公司,均为现行有效的注册商标。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系通过网上购买、从上门来人中回购及从某白酒代理商处购进,但均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来源、相关票据以及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其中,天之蓝浓香型白酒(52%vol 480ml),进价为1807.3元/件(6瓶/件),售价为360元/瓶,货值金额人民币1080元;梦之蓝M6白酒(52%vol 500ml),回收价为550元/瓶,售价为680元/瓶,货值金额人民币1360元;梦之蓝M3白酒(52%vol 500ml),进价为450元/瓶,售价为480元/瓶,货值金额人民币3360元。上述三款白酒,当事人实际均未销售。综合以上所有,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800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天之蓝浓香型(52%vol 480ml)、2瓶梦之蓝M6(52%vol 500ml)、7瓶梦之蓝M3(52%vol 500ml);2.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