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大柳发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盛柳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8MA20WKKX7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农贸市场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2
(2023)皖0203民初496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恽**,蒋**,戴**,芜湖新长城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南京市高淳区大柳发超市店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7
(2023)苏0118民初2723号
健康权纠纷
夏**
南京市高淳区大柳发超市店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1
(2023)苏0118民初27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
南京市高淳区大柳发超市店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高市监处罚〔2026〕42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收银台处悬挂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购物袋,结账时向消费者有偿提供,但当事人未对塑料购物袋进行明码标价。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散称食品、蔬菜、肉类及水产品处共发现有10台在用的电子计价秤,编号分别为C047564164、C047575199、C053799663、93001880、C053799673、93001455、C053799671、C053799710、C047564157、93001858,秤上张贴的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均至2025年6月。
2026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在收银台处已张贴塑料购物袋的价格表,且当事人超市内在用的电子计价秤均已送检,检定结论为合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塑料购物袋而没有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合计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宁高市监处罚〔2025〕X000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从弋江区常红针纺织品经营部购进8双“珑鲨男装袜”,购进价格为7元/双,总购进价格为56元。当事人购进后以“珑鲨男运动袜30982”的品名将上述“珑鲨男装袜”上架销售。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6双在售的“珑鲨男装袜”,当事人设置的标价签内容为“品名:珑鲨男运动袜30982,售价:10.80元/双,会员价10.50元/双”。上述“珑鲨男装袜”品名:珑鲨男装袜30982,规格:26-28cm,执行标准:FZ/T 73001-2016,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晨光袜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工业区东路35号。经查询,上述执行标准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鉴定男袜、女袜的品质,不适用于压力袜、经编袜、运动袜、防脱散袜等。”,当事人所售“珑鲨男装袜”为普通男袜,并非标价签宣称的运动袜。
上述“珑鲨男装袜”售价为10.80元/双,会员价为10.50元/双,上架起至今以10.80元/双的售价共售出2双,销售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为7.6元。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将上述“珑鲨男装袜”下架并退货。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45.6元、没收金额为:7.6元
45.60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3
宁高市监处罚〔2024〕70号
经查,“莒宝康骨肉相连”由莒县超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上标有“产品名称:骨肉相连(速冻生制品);产品类别:菜肴制品;鸡肉制品;执行标准:SB/T 10379;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112200100,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袋面打码;生产商:莒县超园食品有限公司”、“食用方法建议:油炸 无需解冻,油温达到165℃油炸3-4分钟至熟即可食用;微波 无需解冻,高火加热3-5分钟至全熟即可食用”等内容,未标明即食或非即食。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从弋江区双杰冻货蔬菜经营部购进20袋上述“莒宝康骨肉相连”,进价15元/袋,共花费300元。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供货者弋江区双杰冻货蔬菜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企业莒县超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莒宝康骨肉相连”的《检验检测报告》。
自购进之日起,当事人将上述“莒宝康骨肉相连”放置于店内冰柜里销售,标价19.80元/袋。截至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共售出5袋,销售额共计99元。接受检查后,当事人已将未售出的15袋“莒宝康骨肉相连”退货。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