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萍萍姐妹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红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BN41619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邓家乡松湖村陈家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据养老院经理黄某连交代,上述芝麻油是她的儿子单位上于2025年1月发放给员工的产品,之后黄某连将其放在食堂自己吃,吃完就随手放在了食堂操作区域的货柜二层。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芝麻油摆放在食堂操作区域的货柜二层,且是已开封状态,剩余四分之一余量,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芝麻油进行扣押。后经执法人员调查,黄某连儿子提供了盖有“江西电力有限公司高新清洁能源分公司抚州生产中心”公章的芝麻油来源证明,证实上述芝麻油并非当事人购进,且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10月2日至2026年3月26日的食品调料购进票据,也证实当事人未购进上述芝麻油。因上述芝麻油非当事人购进,无实际票据证明价值,且执法人员未在各大网购平台查询到上述芝麻油产品,后经修改搜索为“280mL净重,四川芝麻油香油”,显示多种产品平均价格约为20元,故取平均价格20元作为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减轻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三序列裁量阶次减轻(第二阶次)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涉案物品,并予以销毁;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