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广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仁翔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563959901P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观达路7号自编二栋B3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景帆硅橡胶制品厂
广州盛广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7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景帆硅橡胶制品厂
广州盛广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5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景帆硅橡胶制品厂(经营者:梅深海)
广州盛广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6〕239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排1台托盘堆垛叉车(中力牌ES16型,产品编号:4301610648)于2021年10月至2026年5月22日在厂区开展叉车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涉案叉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所指监管范畴内特种设备。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实际使用单位,认定为涉案叉车的使用单位。当事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
当事人自2014年12月以来,投入使用1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编号:J5140091,推荐使用寿命:10年,制造日期:2014年11月)。截至2025年1月,该设备运行已达10年,且继续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现行有效储气罐定期检验报告,属超期使用,当事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储气罐为简单压力容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7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的要求,上述超过使用年限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检验。当事人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经检验,且继续使用,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具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节,属于一般裁量阶次,但是,当事人主动配合现场检查及调查,综合检查中反映出具有安全管理基础,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