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轲 | 注册资本:1279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748726864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9
(2024)苏0411民初12610号
劳动争议
康**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3
(2024)苏0411民初12610号
劳动争议
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9
(2024)苏0411民初109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8
(2024)苏0411民初12350号
劳动争议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0
(2024)苏04民终146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3-27
(2024)苏04民终14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贺**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3-20
(2024)苏04民终14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贺**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8-30
(2023)苏04民终4857号
合同纠纷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8-02
(2023)苏0411民初31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30
(2023)苏0411民初4412号
合同纠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6
2023-02-28
(2022)京0105民初362号
劳动争议
张**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6
2023-06-12
(2023)京03民终9820号
劳动争议
张**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16
2022-09-20
(2021)京0105民初67208号
劳动争议
乔**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459.64元
民事案件
4
2023-05-31
2023-05-23
(2023)京03民终4513号
劳动争议
张**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5-31
2021-12-25
(2021)京0105民初78579号
劳动争议
张国东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5-20
2023-05-10
(2023)京03民终3806号
劳动争议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5-11
2021-08-30
(2020)沪74民初1号
其他合同纠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5-11
2023-04-21
(2023)沪74执异2号
其他案由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05-11
2023-04-21
(2023)沪74执异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10-09
2022-06-30
(2022)京0105民初5528号
乔**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5〕01005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业务代表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街道迎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当事人生产的胰激肽原酶肠溶片,规格是120单位×24片,医院采购价格是27.42元/盒。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该卫生服务中心共计购入9800盒,其中2023年11月和12月购入1600盒,2024年1月至10月购入8200盒。购入价格均为27.42元,当事人的销售金额总计为268,716.00元。
为谋取交易机会,卫生服务中心每购入一盒胰激肽原酶肠溶片,当事人通过其业务代表以现金的形式给该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1.5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金额共计14700.00元。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和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之规定,当事人2023年11月至12月的销售金额为43,872.00元,成本为8.41元/盒,税金为0.42元/盒,故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9,744.00元;当事人2024年1月至10月的销售金额为224,844.00元,成本为8.95元/盒,税金为0.53元/盒,故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7,108.00元。综上,当事人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违法所得总计为176,852.00元。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业务代表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街道迎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当事人生产的胰激肽原酶肠溶片,规格是120单位×24片,医院采购价格是27.42元/盒。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该卫生服务中心共计购入9800盒,购入价格均为27.42元,当事人的销售金额总计为268,716.00元。为谋取交易机会,卫生服务中心每购入一盒胰激肽原酶肠溶片,当事人通过其业务代表以现金的形式给该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1.5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金额共计147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852.00元,罚款400,000.00元。
4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