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张爱拴副食品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21MA0PNTA16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波林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左市监处罚〔2026〕244号
2026年5月26日,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波林岱村内“土默特左旗张爱拴副食品门市部”无法提供购进食品“清真鸡肉肠”的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依规定责令其2026年6月5日前改正,至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仍未改正,仍无法提供购进食品“老北京卤鸡脖”的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8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号:(土左)市监立[2026]226号;本案指定由赵喜平(执法证号:05010530138 )和王慧斌(执法证号:05010530168 )负责调查处理。2026年6月8日15时30分经营者张爱拴到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证,当事人2026年5月5日购进经营标示通辽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真鸡肉肠”10根、规格:净含量:52克/根、生产日期2026年5月5日、保质期6个月;2026年6月6日购进经营标示临沂浙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卤鸡脖”10袋、规格:净含量:50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3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
现已查明,当事人2026年5月5日从土默特左旗满天鑫烟酒门市部购进的“清真鸡肉肠”,共购进了10根,规格:净含量:52克/根,购进价为0.5元/根,销售价1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0元;2026年6月6日从土默特左旗满天鑫烟酒门市部购进的“老北京卤鸡脖”,共购进了10袋,规格:净含量:50克/袋,购进价5元/袋,销售价6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60元;上述食品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8日购进经营食品“清真鸡肉肠”、“老北京卤鸡脖”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属于购进食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1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