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茹云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CQ6QED1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大坪上社区酒都大道戴斯酒店一楼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4]345号
当事人自2024年4月份开始经营卷烟,至2024年7月16日案发时还有25个品种共计40.9条卷烟未销售:3.6条贵烟(跨越);6条贵烟(红中支);6条贵烟(硬高遵);1.9条中华(软);1.1条贵烟(福中支);0.8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9条贵烟(萃);1条中华(双中支);1条遵义(软高遵);1条玉溪(中支和谐);0.5条云烟(软大重九);0.6条贵烟(福);1.5条贵烟(国酒香);1条贵烟(行者);1.7条贵烟(硬小国酒香);1条云烟(软珍品);0.5条玉溪(中支境界);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6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7条黄鹤楼(硬1916);0.5条黄金叶(天叶);0.9条金圣(圣地中国红中支);2.5条白沙(软和天下)。40.9条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全部为真品卷烟。40.9条卷烟货值共计18871元。
当事人销售的卷烟是有人到该店推销的,并以散包方式零售,当事人自2024年4月经营卷烟以来,获利500元(当事人陈述销售卷烟未建立进销台账,记不清具体数量,估计获利500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仁烟移〔2024〕第62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依法移送我局处理的事实。
2.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②当事人从2024年4月开始至案发时(2024年7月)所经营烟草制品都是有人到该店推销的,并以散包方式零售,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提供采购、销售烟草制品具体数量、进价、售价有关凭证。
3.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仁烟存通〔2024〕第62号)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仁烟送〔2024〕第62号)仁怀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仁烟送〔2024〕第62-1号)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仁烟送〔2024〕第62-2号)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仁烟送〔2024〕第(62-3号)1份、(仁烟送〔2024〕第62-4号)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25个品种共计40.9条烟草制品,因该卷烟在外观、包装上与同品种真品卷烟存在差异,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涉案烟草制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将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4.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3240700252)1份,证明:当事人的25个品种共计40.9条烟草制品经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全部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5.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编号:20
罚款0.44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462.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