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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熊虎龙平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火龙注册资本:0.001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EHG73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余川镇松山咀街(熊火龙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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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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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在武穴市农贸市场购进干红辣椒、干腐竹等产品,上述产品购进时都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由于没有销售完由当事人分装成袋,所以并没有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至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期满后再次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内销售的干腐竹仍未在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地址等信息,致使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干红辣椒、干腐竹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保质期。且未建立销货台账,导致销货数量和货值无法计算。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其外包装上标明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地址等内容,使销售的散装食品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保质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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