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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楼沛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8D90T0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永在大道99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8
(2026)浙0726民初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陈**,杨**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6-01-28
(2026)浙0726民初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陈**,杨**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5)浙0726民初1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武汉俱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4
2024-08-13
(2024)浙0726民初26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张**
浦江县人民法院
5
2024-08-07
(2024)浙0726民初2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方**
浦江县人民法院
6
2024-07-30
(2024)浙0726民初2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徐**
浦江县人民法院
7
2023-12-19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马**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8
2023-05-11
(2023)赣0111民初208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涂**,黄**,周**,周**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9
2023-03-27
(2023)浙0726民初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吴**,夏**
浦江县人民法院
10
2023-03-08
(2023)浙0726民初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夏**,吴**
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08
(2022)浙0726民初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山东三元色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2-03-06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
山东三元色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3
2022-01-11
(2022)浙0726财保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山东三元色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850003.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2-10-13
2022-10-08
(2022)浙0726执2105号
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山东三元色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8-11
2022-04-22
(2022)浙0726民初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山东三元色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5503.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4-22
2022-04-18
(2021)浙0726执4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江西捷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13
2021-10-19
(2021)浙0726民初3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江西捷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8699.3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9-15
2021-06-25
(2021)浙0726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安微四维数字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7
2020-11-01
(2020)浙0383民初3358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与温州九诺包装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914.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4-08
2020-03-09
(2019)浙0726民初7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与安徽四维数字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02
2019-10-23
(2019)浙0726民初5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30
2017-10-09
(2017)浙0483民初757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锡良罐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6﹞第000338号
当事人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新北路附近彩钢棚实施了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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