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鹏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36BRFX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社区西大街7号商铺4层4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2
2025-03-14
(2025)甘0102民初49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贵豪机械顶管工程有限公司;甘**;甘肃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6﹞18号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961,376.10元,税额124,978.9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函,证实你单位取得汝南县胜昌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昌”)2024年9月24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244120000001,发票号码:63884367、64137259、64147629、64128123、64147703、64166754,开具金额961,376.10元,税额124,978.90元,价税合计1,086,355.00元,货物品名:板材、木方。发票流方面,你单位接受汝南县胜昌木材加工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6份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4,978.90元。合同流方面,你单位与临潭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6,414,602.70元,承包项目经理张德智,在该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你单位与胜昌于2024年9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1,086,355.00元。货物流方面,你单位2024年9月收到胜昌公司开具的4份销货清单,金额1,086,355.00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供述,材料从千年舟建材家居兰州九鼎木业(以下简称“九鼎木业”)采购,按照出库单收货,运输及运费由九鼎木业负责,九鼎木业是胜昌公司的代销点。你单位提供了胜昌与九鼎木业签订的“木材板材代销协议”,九鼎木业联系人为付二英,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无九鼎木业税务登记信息,从天眼查查询没有九鼎木业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实地检查你单位账簿,你单位没有采购板材、木方的出、入库单据也没有相关凭证资料证明从胜昌或九鼎木业购买了板材、木方。你单位法人供述所取得发票载明货物是从“千年舟建材家居兰州九鼎木业”购买,检查人员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甘州税稽一通〔2026〕31号),要求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换开补开合法有效凭证,并提供购进货物相关资料。你单位于2026年7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换开补开发票、无法提供原始采购凭证。资金流方面,甘肃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汝南县胜昌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全胜。经查实,从2023年4月截止2024年9月,胜昌收到资金1,092,175.00元,与驻马店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核……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附件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四十四项裁量基准第三条“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预缴查补税款128,103.37元,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较轻情节,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之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2024年涉嫌偷税金额128,103.37元,占当年应纳税额425,935.91元的30.08%,且五年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除追缴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124,978.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24.47元,并处以上少缴税款128,103.37元70%的罚款89,672.36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189672.36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