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三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阳光西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MA2CXJN0X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西路888号二楼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5﹞25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从嘉兴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聚羧酸锌水门汀(粘结用水门汀)(生产企业:株式会社松风;产品批号:0421A;生产日期:2021-04-01;使用期限:2025-03-31)一盒。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从上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通用粘接系统(生产企业:3M德国公司;失效日期:2025-06;产品批号:30615C)一盒。 2025年8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且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粘结用水门汀)和通用粘接系统的原始资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通用粘接剂1盒和聚羧酸锌水门汀1瓶;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对当事人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通用粘接剂1盒和聚羧酸锌水门汀1瓶;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对当事人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20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