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民自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6GQ2A2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绥阳县青杠塘镇街上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1
(2021)黔0304民初30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遵义意通医药有限公司
绥阳民自医院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2
2021-04-21
(2021)黔0304民初30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遵义意通医药有限公司
绥阳民自医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3]149号
根据资料比对、询问调查及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市监罚〔2024〕1号),我局认为,当事人绥阳民自医院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因该院管理药品购销计算机管理转卖,违法购进药品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追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案件主要证据及目的
1.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2022-915
2.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笔录》。
3. 绥阳民自医院《营业执照》(副本)《采购(收货)委托书》(以上两项加盖有绥阳民自医院公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遵义市局执法人员在绥阳民自医院提取的:贵州信安堂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质量体系调查表》《合格供(购)货方档案表》,贵州信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销售单》《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复印件,销售人员杨眉《法人授权委托书》,绥阳民自医院《采购(收货)委托书》。
5.贵州信安堂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向绥阳民自医院销售药品的情况说明》。
6.贵州信安堂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杨眉离职的说明》。
7.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任明、王自飞2022年8月29日在绥阳民自医院提取的《附件1:绥阳民自医院采购标示贵州信安堂医药公司的药品票据信息统计表》及票据复印件,统计表共4页,序号47项,票据共90张。
8.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明、王自飞2022年8月22日对杨眉的询问笔录。
9.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明、王自飞2022年8月30日对绥阳民自医院管理人员陈智的询问笔录。
10.遵义市局执法人员在黔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原贵州信安堂有限公司)提取的该公司向绥阳民自医院药品销售记录。
11.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任明、王自飞2022年8月29日在绥阳民自医院提取的《绥阳民自医院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中药入库验收)复印件一本共26页。
12.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明、王自飞在2022年9月19日绥阳民自医院提取的《绥阳民自医院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复印件一本共14页。
13.2023年3月29日,遵义市局执法人员对绥阳民自医院吴美佳询问调查笔录,吴美佳代表绥阳民自医院向杨眉购进药品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共计61419元。
14.2023年3月30日,遵义市局执法人员对绥阳民自医院蒋永燕询问调查笔录,蒋永燕代表绥阳民自医院向杨眉购进药品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共计19410元。
15.2023年6月12日,遵义市局执法人员对绥阳民自医院蒋永燕询问调查笔录。
16.2022年9月28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绥阳民自医院《现场笔录》。
17.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5日对黔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18.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8日对绥阳民自医院办公室主任蒋永燕(同时负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2
绥市监处罚[2024]35号
2024年3月29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
青杠塘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到绥阳民自医院处,发现其药房内药品架上摆放有: 三黄珍珠膏,生产地址:河南新县羚锐工业园区生产企业: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311,生产日期2021.3.24,有效期至2024.3.23,数量:2支,每支2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32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的内容,填写了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指定此案由执法人员袁永福、王鸿义办理。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绥阳民自医院负责人陈艳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
经查,当事人药房药品架上摆放的三黄珍珠膏,生产地址:河南新县羚锐工业园区生产企业: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311,生产日期2021.3.24,有效期至2024.3.23,数量:2支,每支2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321。据当事人自述,建立了进出库台账,证明2024年3月23日后没有使用过该药品,故无违法所得,其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三黄珍珠膏货值金额为74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三、主要证据:
1.2024年3月29日由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天检查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存在违法的事实;
2.2024年3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事实;
3.2024年4月19日由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绥阳民自医院提供的三黄珍珠膏进库、出库台账,证明该药品的具体数量就只剩2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