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群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17GYFK4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解放大路(西)161号、17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吉02民终2175号
劳动争议
赵*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16
(2024)吉02民终2175号
劳动争议
赵*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19
(2024)吉0204民初1209号
劳动争议
赵*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7
(2022)吉0204民初3791号
劳动争议
高**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5
2022-10-25
(2022)吉0204民初3727号
劳动争议
高**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6
2021-11-30
(2021)吉0204民初666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高**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7
2021-11-30
(2021)吉0204民初666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x**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8
2021-11-26
(2021)吉0204民初6662号
劳动争议
高**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9
2021-11-26
(2021)吉0204民初6903号
劳动争议
刘*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26
(2021)吉0204民初6903号
劳动争议
x**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3
2024-10-31
(2024)吉02民终2175号
劳动争议
赵*、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4
2022-10-31
(2022)吉0204民初3791号
劳动争议
高**、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11-30
(2021)吉0204民初6662号
劳动争议
高**、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9
2021-11-26
(2021)吉0204民初6903号
劳动争议
刘*、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6〕03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在名称:吉林新华明眼科医院;微信号:XHMEYE;认证类型:企业;认证主体: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IP属地为吉林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标题为“谢谢你度数这么高还能看到我”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近视手术可以做个性化?微飞秒,就可以!01.快中有序:500度近视手术技术相关用时<20秒,一气呵成,优化术中体验;02.准中有细:准分子激光矫正精度可达1度,实现对细微角膜不规则的精准矫正;03.稳重有质:高速、实时的眼球中心追踪和定位,术中轻微眼球移动不再是隐患”等字样,与审批样件内容不符。
当事人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批内容为:“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地址位于船营区青岛街解放大路西161号,是一家私人制民营眼科医院,现有诊疗项目内科(门诊)、眼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界;眼科专业,院内有床位20张,我院营业时间为8:00-21:00,联系咨询电话:0432-66053333。”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吉市医广【2023】第10-24-017号 。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18日将该广告下架,广告发布时长为3个月零13日,在发布广告后至下架前无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在名称:吉林新华明眼科医院;微信号:XHMEYE;认证类型:企业;认证主体: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IP属地为吉林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标题为“谢谢你度数这么高还能看到我”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近视手术可以做个性化?微飞秒,就可以!01.快中有序:500度近视手术技术相关用时<20秒,一气呵成,优化术中体验;02.准中有细:准分子激光矫正精度可达1度,实现对细微角膜不规则的精准矫正;03.稳重有质:高速、实时的眼球中心追踪和定位,术中轻微眼球移动不再是隐患”等字样,与审批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18日将该广告下架,广告发布时长为3个月零13日,在发布广告后至下架前无销售,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6-01-27
2
吉市卫医罚字﹝2024﹞03250001号
吉林市新华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项、(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