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红星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8T6MT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明:2026年5月9日,当事人从襄阳襄州区毛子食品销售部购进的购进的80斤生牛肉,每斤32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还有进货票据以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026年5月10日,当事人对上述购进的80斤生牛肉添加各种香料,以及使用购进的卤汤(湖北干饭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电话15971007888)进行卤制,合计卤制40斤。2026年5月20日,我局联合保康县公安局、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自行卤制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在当事人操作间进门右侧保鲜冷藏柜内的卤牛肉,一共是7.62斤,当时随机抽了1.04kg,包含备样0.472kg,由负责人丈夫宋鸿兵签字确认。2026年6月2日,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NO:SP20260506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样品未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水牛源性成分、牦牛源性成分,检出黄牛源性成分(Ct值:18.907)。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由负责人丈夫宋鸿兵签收,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若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同检验结论。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已卤牛肉已加工成牛肉面销售完毕。
当事人将上述自行卤制的卤牛肉全都做成牛肉面,小碗牛肉面17元,大碗牛肉面18元。因当事人未建销售牛肉面记录账目,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卤牛肉加工制作牛肉面的真实销售金额,故违法所得按当事人自行卤制牛肉40斤,销售给检验检测机构100元/kg的样本价格,确定违法所得为2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参照2026年5月12日鄂市监规〔2026〕16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5所列违法行为、违则、罚则、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7000元。
5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