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章荣 | 注册资本:39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294246275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南大街中段1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陕0103民初4837号
劳动争议
薛**
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4
(2024)陕0103民初614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西安仲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6
(2024)陕0103民初10104号
劳动争议
薛**
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4
2023-08-28
(2023)陕0103民初6610号
j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西安仲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30
2025-10-15
(2025)陕0103执3085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西安仲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4-12
2025-03-14
(2024)陕民申8048号
劳动争议
薛**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8-07
2023-04-14
(2023)陕0103民初4794号
劳动争议
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0-29
2021-10-18
(2021)陕0103民初3926号
物权确认纠纷
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体育学院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29
2021-08-25
(2021)陕01执异7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绿色核能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3-31
2021-02-24
(2021)陕0103执2100号
劳动争议
舒*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14
2020-11-20
(2020)陕0103民初8973号
劳动争议
舒*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05.76元
民事案件
8
2020-11-18
2020-06-28
(2020)陕0103民初4323号
劳动争议
李*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8-18
2019-12-05
(2019)陕0103民初11354号
劳动争议
李*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22
2018-11-07
(2018)陕0103民初12415号
劳动争议
樊**与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7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烟处﹝2025﹞第016号
2025年1月16日15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市场检查时,在西安市南大街中段113号“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郭章荣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在商店柜台储内的涉嫌违法卷烟,有爱喜(幻变)1.2条、ESSE(CHE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0.1条、GRAND20000.2条、MILANO1.2条、GALAXY(蓝星)0.2条,共5个品种2.9条卷烟。经现场初步勘察,上述卷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卷烟的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当事人郭章荣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碑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碑烟存通字[2025]第0092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经查,当事人从一不知名的年轻男子处以两条南京(炫赫门)换购买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因不在准销目录中,无法鉴别真伪。经对外包装勘察,卷烟包装无任何中文字样,符合走私卷烟特征。上述卷烟被查时,尚无销售非法购进的卷烟,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任建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5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5]2号)定价,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价值590.4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鉴别检验报告,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责令当事人任建军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爱喜(幻变)1.2条、ESSE(CHE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0.1条、GRAND20000.2条、MILANO1.2条、GALAXY(蓝星)0.2条,共5个品种2.9条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交大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0.00元
碑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11
2
碑烟处﹝2025﹞第015号
2025年1月8日16时1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市场检查时,在西安市南大街中段113号“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郭章荣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在商店柜台储内的涉嫌违法卷烟,有Gigaronne1个品种4条卷烟。经现场初步勘察,上述卷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卷烟的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当事人郭章荣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碑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碑烟存通字[2025]第0091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经查,当事人从一不知名的年轻男子处以两条南京(炫赫门)换购买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因不在准销目录中,无法鉴别真伪。经对外包装勘察,卷烟包装无任何中文字样,符合走私卷烟特征。上述卷烟被查时,尚无销售非法购进的卷烟,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郭章荣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5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5]2号)定价,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价值711.5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鉴别检验报告,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责令当事人郭章荣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Gigaronne4条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交大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0.00元
碑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