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辛庄镇朱惠忠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惠忠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EJCKE84K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孙家塘(23)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X001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从常熟市虞山镇董国军食品店购进了10根牛筋肠(外包装标注“品名:牛筋肠” “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41211”“保质期:120天”等文字),该批次“牛筋肠”的生产日期为“20241211”,购进价格为4元每根,售价为5元每根。截至2025年4 月17日案发,上述“牛筋肠”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根。上述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牛筋肠”货值金额为5元,获利1元。
另,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从常熟市虞山镇董国军食品店购进了以下食品:1、4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外包装标注“净含量:面饼+配料105 克×5包,面饼:85克×5包”,“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250214”等文字信息),购进价格为8元每袋,售价为10元每袋;2、2批次共4根“雪花肠风味肉肠”(其中1批次共2根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41202”、“保质期:120天”等文字信息,另1批次共2根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41216”、“保质期:120天”等文字信息),购进价格为4元每根,售价为5元每根。当事人购入上述3批次食品后即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且未明码标价。截至2025年4 月17日案发,上述在售的3批次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均未售出。按照售价计算,上述涉案的3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无获利。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上述3批次食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5元,获利1元。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上述3批次食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销毁上述3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上述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及上述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 100 元,上缴国库。
综上,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10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