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乌东德镇荣凤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荣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8MA6LJ2KA5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禄劝乌东德镇村建街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禄处罚〔2025〕138号
当事人购进噜咪啦原切马铃薯片(蜜汁烤翅味)生产日期2024年7月19日,保质期9个月,剩余3包;满口香绿茶生产日期2020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剩余4包;香草酸汤2021年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剩余4包;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5年2月9日,保质期6个月,剩余2盒。进货后,一直摆放在禄劝乌东德镇荣凤副食店里并以噜咪啦原切马铃薯片(蜜汁烤翅味)3元/包、满口香绿茶10元/包、香草酸汤15元/包、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元/盒的价格销售。至查获之日,上述4类食品均已超过标明的保质期,此食品按照零售价计算总货值金额119元。
当事人谭荣凤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禄劝乌东德镇荣凤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不多,货值总额按售价算只有119元,适用“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情形,但离一万元也相差甚远、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0000.00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