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范书平儿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书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2MACF1QUN8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恰镇禧源社区金都景苑6幢1层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3〕303号
2023年6月19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库车市范书平儿科门诊依法进行检查,该个体工商户内现场未见药品及服务项目的公示牌,且两台药品展柜中销售的注射用炎琥宁及袪痰灵口服液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11日开始经营库车市范书平儿科门诊,主要从事医疗服务、诊所服务、养生保健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经营活动,销售的药品大约有18种。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药品展柜中销售的注射用炎琥宁及袪痰灵口服液两款药品未明码标价。经询问,由于药品过多,当事人疏忽大意,自5月11日至6月19日止在盘点药品时未能及时对以上两种药品进行明码标价。因近期未对以上药品进行销售,故当事人无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注射用炎琥宁及袪痰灵口服液明码标价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有效身份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定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对所销售的“注射用炎琥宁”、“袪痰灵口服液”明码标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所销售的“注射用炎琥宁”、“袪痰灵口服液”明码标价且超过15天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阿库市监罚告〔2023〕3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