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友发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加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068385453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镜湖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3﹞61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营配件五金生产加工,法定代表人注册有绍兴市友发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公司)和绍兴市建友电机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公司,注册地原位于绍兴市府山街道山阴路767号,后公司搬迁至齐贤街道镜湖村,即当事人注册地经营)。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镜湖村的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5台起重机和1台简易升降机均处于使用状态。被查获时的起重机的参数如下:1、型号LD,起重量5T,出厂编号:0710031,生产商: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位于大厂房北面东首北跨;2、型号LD,起重量2T,吊钩标注5T,出厂编号:0710032,生厂商: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位于大厂房北面西首北跨;3、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钩显示5T,铭牌显示2T,生厂商:河南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出厂编号:21061012,位于大厂房进门东首中跨。4、名字: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量:3T,生产厂家:河南巨人起重机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910220,位于大厂房进门南面东跨;5、型号:LD,起重量:3T,生产厂家:河南巨人起重机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710044,位于东侧厂房。被查获时的简易升降机的参数如下:1、简易升降机,型号:JYS-100,出厂编号30704074,生产商:杭州双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5台起重机均是从越城区上大路的经销商处购入,5台起重机的使用权目前都归于友发公司名下。简易升降机是2007年租用厂房时房东留有的,交由当事人生产使用。当事人解释起重机(铭牌显示出厂编号:0710032)的电动机标注为5000kg,但是起重梁重量是2吨的原因是因为这台起重机当时挂错了电动机和吊钩,因为起重梁是2吨的,所以实际上最重也只吊2吨的货物。当事人解释起重机(铭牌显示出厂编号:21061012现场笔录大厂房进门东首中跨一台)起重梁标注为2吨但起重钩显示为5吨的原因是当事人之前标错了,把起重梁和铭牌标了2吨,但实际上这台起重机的起重梁、铭牌、电动机、吊钩都是5吨的。当事人称4台起重机(1台5吨:出厂编号0710031;2台3吨:出厂编号0910220、出厂编号0710044;1台2吨:出厂编号0710032)大概是2007年开始使用至今的,有1台起重机(1台5吨:出厂编号21061012)是2021年开始使用的。简易升降机自2007年租用厂房时开始使用的。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发送了案件协查函,4月25日我局收到了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的回复函:经查询我院数据库;(1)出厂编号为21061012的起重机,出厂编号为30704074的简易升降机无注册登记、使用状态和年度检验等信息;(2)另外一台3吨起重机,铭牌信息不清,因此无法查询;(3)出厂编号为0710031的起重机未注册登记,使用状态为停用,2008年10月监督检验后无其余检验信息;(4)出厂编号为0710032的起重机,2008年10月完成监督检验及2010年9月定期检验后无其余检验信息,注册登记、使用状态未查到;(5)出厂编号为0710044的起重机已注册登记,使用状态为停用,2009年11月监督检验后无其余检验信息。当事人承认上述4台(3吨及以上)起重机和简易升降机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仍在使用,主要是因为被经销商误导,以为不需要定期检验,且当事人每年都在对器械进行保养的,认为这些起重机和简易升降机不会产生安全隐患。当事人承认上述起重机和简易升降机至今仍未去登记是因为当事人以为不会有人来查。被我局查获之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完成了4台(3吨及以上)电动起重机的检验,同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4份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定期合格报告(检验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报告编号:QDL2023-0469(B)、QDL2023-0468(B)、QDL2023-0470(B)、QDL2023-0077(B)),报告显示均已检验合格。其中出厂编号为0710032的起重机不需要定期检验,当事人已经将其电动机与吊钩更换为2吨。同时当事人已停用涉案简易升降机,并贴上了封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