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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荣华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荣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9MAD35D1G3W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丰州镇福华超市二部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3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9月2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武乡县荣华蔬菜水果店对圆茄子、土豆进行了抽检,202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武乡荣华蔬菜水果店被抽检圆茄子、土豆的检验不合格报告,该店经营的圆茄子噻虫胺项目、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两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2025-NC-0309、2025-NC-0311。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无异议,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该蔬菜水果店店长杨杰确认抽检的圆茄子、土豆是该店所销售的圆茄子、土豆,现场未发现该购进日期的圆茄子、土豆,该店长现场通过手机微信向供货商索取了被抽检圆茄子、土豆的相关进货查验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进货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杨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在长治市潞州区联文蔬菜批发店购进80斤圆茄子,进价1.4元/斤,付货款112元,售价1.69元/斤,共销售135.2元;于2025年8月31日在长治市潞州区伟则蔬菜店购进203斤土豆,进价0.75元/斤,付货款152元,售价0.99元/斤,共销售200.97元。至9月30日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圆茄子、土豆已全销售完,共计336.17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土豆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圆茄子的农产品检测报告单等照片,现场未能提供圆茄子、土豆的进货台账。当事人在购进圆茄子、土豆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圆茄子、土豆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2025-NC-0309、2025-NC-0311)各1份,证明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受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圆茄子、土豆进行抽样及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9月30日《现场检查》1份,证明圆茄子、土豆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抽检圆茄子、土豆和现场提供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4.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通过调查了解了采购、销售被抽检圆茄子、土豆的过程,证明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圆茄子、土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和供货商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购进圆茄子、土豆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抽检圆茄子、土豆在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时已经销售完,无法没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6.17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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