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解放路祥友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CH1F7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解放路1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14号
2023年3月22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来员对我局扣押晨辰商行的8瓶 “五粮液” 第八代白酒进行鉴定。其中2瓶酒的瓶身标签背面的生产批号均为“8521458 7 2022/08/10”,透明塑料盒盖处的防伪编码分别为“064681223218 958323663547 ”、“065681214774 958323663547”; 其余6瓶酒的瓶身标签背面及合格证的生产批号均为“8521545 25 2022/09/07”,透明塑料盒盖处的防伪编码分别为“06568123675 958323663547” 、 “065681202307 958323663547” 、 “065681208918 958323663547” 、 “065681248212 958323663547” 、“065681253405 958323663547” 、 “065681251810 958323663547”。鉴定人员对上述白酒鉴定后开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0330〕,鉴定结论为“该批送检酒样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对我局扣押荣贵商行的4瓶 生产批号为“8521378 4 2022/05/19”的“五粮液” 第八代白酒进行鉴定。透明塑料盒盖处的防伪编码分别为“068530248422 958323663547 ”、“068534201634 958323663547”、 “068534254217 958323663547”、“068534202226 958323663547 ”。鉴定人员对上述白酒鉴定后开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0329〕,鉴定结论为“该批送检酒样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执法人员2023年3月15日对晨辰商行委托代理人陈继军的询问笔录中供述,其涉案白酒为2023年2月12日从雅苑商行购进的两件“五粮液” 第八代,共12 瓶,进货价970元/瓶,以微信扫码支付该酒款11640元和其它酒款。2023年3月11日下午14时,以1100元/瓶销售给2位顾客2瓶,下午16时,同样的2位顾客以1050元/瓶又购买了2瓶,和2包烟50元,截止案发该酒售出4瓶,销售金额4300元,获利180元,剩8瓶于店内。经查实的涉案白酒金额8800元。 执法人员2023年3月23日对刘红的询问笔录中供述,2023年3月12日,其在当事人祥友烟酒商行购进两件“五粮液” 第八代,共12 瓶,进货价950元/瓶,进货款11400元,微信扫码付款给当事人9900元,另外给现金1500元。并认可2023年2月12日当天将这两件酒销售给晨辰商行。 执法人员2023年3月24日对李祖贵的询问笔录中供述,2023年1月26日,熊建云之女熊格从祥友商行赊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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