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朴权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17H4105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吉市大成村(恒润富力城1单元1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吉2401民初662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
万**
延吉市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吉2401民初66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
孙**
延吉市人民法院
3
2024-04-16
(2024)吉2401民初3334号
不当得利纠纷
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
万**
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2-08
(2020)吉24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5
2020-09-25
(2020)吉2401民初5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136号
经查,当事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自2023年10月更换称重机器后,一直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因系统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自销售需称重后确认价款的商品采取价格金额精确至“十分位”计价之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的销售账簿复印件,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发现4包辣中粗(单价47.60元/千克、重量0.212千克、总价10.10元;单价47.60元/千克、重量0.214千克、总价10.20元;单价47.60/千克、重量0.210千克、总价10.00元;单价47.60元/千克、重量0.212千克、总价10.10元);1包黑芝麻(单价:30.56/千克、重量0.090千克、总价2.80元),违法所得为0.07元。根据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及购货小票(黑芝麻1包,单价30.56元/千克、重量0.094千克、总价2.9元;“辣粗中”1包,单价为47.60元/千克、重量0.224千克、总价10.7元)。违法所得为0.06元。共计违法所得为0.13元。由于当事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无法提供自销售需称重后确认价款的商品采取价格金额精确至“十分位”计价之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销售账簿,因此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由于当事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及金额数量小,因此多收价款无法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第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13元;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延市市监处罚﹝2024﹞136号
经查,当事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自2023年10月更换称重机器后,一直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因系统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自销售需称重后确认价款的商品采取价格金额精确至“十分位”计价之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的销售账簿复印件,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发现4包辣中粗(单价47.60元/千克、重量0.212千克、总价10.10元;单价47.60元/千克、重量0.214千克、总价10.20元;单价47.60/千克、重量0.210千克、总价10.00元;单价47.60元/千克、重量0.212千克、总价10.10元);1包黑芝麻(单价:30.56/千克、重量0.090千克、总价2.80元),违法所得为0.07元。根据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及购货小票(黑芝麻1包,单价30.56元/千克、重量0.094千克、总价2.9元;“辣粗中”1包,单价为47.60元/千克、重量0.224千克、总价10.7元)。违法所得为0.06元。共计违法所得为0.13元。由于当事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无法提供自销售需称重后确认价款的商品采取价格金额精确至“十分位”计价之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销售账簿,因此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由于当事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及金额数量小,因此多收价款无法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第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13元;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