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州市城中区一百二十三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丽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2MA5PGGGE6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晨华路8号丹桂苑2栋1-6、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2
(2022)桂01民终13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柳州市城中区一百二十三食品经营部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12
(2022)桂01民终13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左**
柳州市城中区一百二十三食品经营部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06
(2021)桂0102民初109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左**
柳州市城中区一百二十三食品经营部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11-08
(2021)桂0102民初10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柳州市城中区一百二十三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2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中市监处罚〔2023〕7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6 月份开始,在柳州市晨华路8 号丹桂苑2栋1-6、1-7号柳州市城中区一百二十三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型产品名: TM-F 系列条码打印计价秤,生产厂家:上海大华志美电子有限公司。 经核实,该电子收银秤未张贴有年检的检定合格标识。同时,当事人也无法出示该台电子秤检定合格报告证明,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该电子秤未进行检定供认不讳。截止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一直使用着这台未经检定的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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