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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轻波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本轻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M2U983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南部新区勐町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4〕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8日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平原镇南部新区勐町路从事电动车、摩托车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09月04日,当事人向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5个不同型号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共19辆,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于2024年09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4年09月19日,执法人员对扣押当事人的“爱玛”电动自行车5个型号(共14辆)进行了随机抽样(样品为:型号:TDR9029-1Z,整车编码:331622458049555;型号:TDR9010Z,整车编码:331622457015731;型号:TDR9029Z,整车编码:331622459004956;型号:TDR9024-1Z,整车编码:331622457005414;型号:TDR9039Z,整车编码:331622458040130),并于当日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该院5份《检验报告》(NO:QG202402342、NO:QG202402343、NO:QG202402344、NO:QG202402345、NO:QG202402346),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按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体宽度、鞍座长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要求。至查获之日止,上述19辆“爱玛”电动自行车购销情况如下:当事人购进型号:TDR9029-1Z共3辆,购价1520元/辆,销售1辆,销价1720元/辆,获利200元,余2辆,货值金额5160元;型号TDR9010Z共3辆,购价1650元/辆,销售1辆,销价1850元/辆,获利200元,余2辆,货值金额5550元;型号TDR9029Z共5辆,购价1732元/辆,销售1辆,销价1932元/辆,获利200元,余4辆,货值金额9660元;型号TDR9024-1Z共4辆,购价1658元/辆,销售1辆,销价1858元/辆,获利200元,余3辆,货值金额7432元;型号TDR9039Z共4辆,购价1580元/辆,销售1辆,销价1780元/辆,获利200元,余3辆,货值金额7120元。以上合计,当事人获利1000元,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49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4辆;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元); 3、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4922元1倍的罚款:叁万肆仟玖佰贰拾贰元整(34922.00元)。
34922.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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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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