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百年超市明尚精英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D9RNQ8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明尚精英小区临街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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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4〕98号
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北省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工作安排部署,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依职权组织对当事人店经销的部分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此次抽样检查的食用农产品中包含有当事人采购销售的生姜和农家糍粑(长)。抽样检查时生姜和农家糍粑(长)剩余有15千克、10千克。上述被抽样检查的生姜和农家糍粑,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进行检验,其中:生姜噻虫胺检验项目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方法检验,实测值为0.04mg/kg,超出标准指标≤0.2mg/kg限量值,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农家糍粑(长)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依据GB500 9.28-2016(第一法)检验,实测值为0.147g/kg;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检验,实测值为0.288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实测值为0.254g/kg,而这三项检验项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均为不得使用,故这三项检验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上述检验结果移送本局予以核查处置。
2024年1月24日和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生姜和农家糍粑(长)的抽样《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24CJ00310、NO:2024CJ00206),并对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农家糍粑时执行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采购批次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采购批次生姜和农家糍粑库存情况及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店不能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建立的生姜和农家糍粑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对采购经抽样检查的生姜,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及“食安武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码》,经现场扫码显示为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为大市场蔬菜南5区一排6号经营负责人杨明建立的涉有生姜、蒜坨、大蒜等农产品2024-01-22至2024-01-24期间经检测合格的相关信息;对采购经销的农家糍粑(长),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标注地址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南四区二排十八号并留存有莫姓供货者联系电话18627052518的“惠友商行”采购凭证和应城市鑫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提供供货者在该地址经营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农家糍粑的质量合格凭证。
现查明:当事人店2023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姜和农家糍粑(长),均为当事人连锁经营总部赤壁市百年红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配送,生姜和农家糍粑供货者开具的销售凭证联系地址均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南四区二排十八号的“惠友商行”,其中:生姜于2023年12月24日从该大市场该区的杨明蔬菜商行采购,当事人店电脑购销系统记录配送到店时间是2023/12/25、数量2箱计28斤、规格是14斤/箱、入库商品条码是02047、货号:010048、进价:4.53元、购货金额是126.84元。上述生姜在当事人店销售价格为6.98元/斤,因生姜属时令生鲜食用农产品,入库当天已全部售出,扣除销售过程中自然损耗,实际销售额为186元;农家糍粑(长)于2023年12月20日从该大市场该区一莫姓经营者(联系电话18627052518)处采购。电脑购销系统记录配送到店时间是2023/12/26、数量1箱计40斤、规格是包装量40斤/箱、入库商品条码是07013、货号:020058、进价:1.96元、购货金额是78.40元。农家糍粑(长)在店的销售价格为2.99元/斤。经核实,此批次的农家糍粑,在2023/12/26至2023/12/27期间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119.60元。上述批次不合格生姜和农家糍粑销售额共计305.60元,故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305.60元。
根据溯源调查情况,当事人店采购销售的上述经抽样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均来源于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已于2024年1月31日依规定将核查取得的涉案违法线索移送给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伍元陆角(¥:305.60 元);2、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合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伍元陆角(¥:305.60 元);2、罚款壹万元(¥:1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佰零伍元陆角(¥:10305.60元)。
1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