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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荣香园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嵘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205884939X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金子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安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5年1月21日,我分局收到李少锋发来投诉举报书函,称其在超市购买到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八珍糕,发现产品包装宣传无蔗糖添加,但未定量标识蔗糖的含量。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月2日,投诉举报人在超市购买到一包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八珍糕,发现产品包装宣传无蔗糖添加,但未定量标识蔗糖的含量。价格为9.9元/包。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此案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护法人员调查工作。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2
萍安市监食处罚〔2024〕0603号
2024年3月9日,我局接到你(单位)生产的葱香鸡蛋酥(上 糖浆类糕点)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J2402122,经抽样检验,酸 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 点、面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不合格的葱香鸡蛋酥(上糖浆类糕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 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0.00元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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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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