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华联万家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彬彬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3MA6EXPAL4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自治县江龙镇江龙商业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烟处﹝2026﹞第9号
2026年2月9日,在全市“元春”卷烟市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唐文亮(执法证号:24040452007)、郑逢刚(执法证号:24040452010)协同关岭县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泮欢欢的配合下,依法对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江龙镇江龙商业街“镇宁自治县华联万家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在经营场所悬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423103273,个体(个人经营),经营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江龙镇江龙商业街,企业(字号)名称:镇宁自治县华联万家食品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邹彬彬,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23日。2、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柜内发现32位条烟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符的卷烟:贵烟(硬黄精品)69条,金圣(庐山)33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0条,云烟(中支云龙)9条,利群(软蓝)7条,云烟(中支金腰带)6条,利群(夜西湖)6条,长白山(蓝尚)5条,真龙(美人香草)5条,牡丹(软)5条,红旗渠(雪茄)5条,七匹狼(纯境)4条,好猫(长乐九美)4条,利群(软红长嘴)4条,云烟(软印象烟庄)4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3条,中华(软)2条,双喜(勿忘我)2条,贵烟(福中支)2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条。共21个品种189条。3、因被检查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证明,被检查人邹彬彬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镇烟存通字[2026]第9号)对该批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现场负责人泮欢欢。4、检查及清理过程中,现场负责人泮欢欢现场指认被查获的涉案卷烟,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确认。5、2026年2月11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邹彬彬现场参与对涉案卷烟随机抽样取证。6、2026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并对将涉案卷烟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验。7、2026年3月3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8、2026年3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邹彬彬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邹彬彬因回浙江老家过节,告知我局执法人员在四月来接受询问。9、2026年4月17日,我局向因当事人邹彬彬送达鉴别检验报告。10、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邹彬彬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我局亦无法查证该批卷烟实际购进价格,因此该案依据查获数量进行核价,经镇宁县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计算,当事人邹彬彬违法经营的189条卷烟进货总额31990.00元。11、另据查明,截止案发前当事人邹彬彬一年内累计涉烟行政违法次数为零次。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邹彬彬参与了本案全过程,亦承认上述事实。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项“进货总额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不含)的罚款”,给予当事人邹彬彬以下处理和处罚:
1、责令当事人即时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31990.00元处于9.5%即3039.05元的罚款;
3、对涉案物品作返还处理。
3039.05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