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宫家活鱼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宫丽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3MA1CEBGWX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二期三地块12号楼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170号
按照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于2023年7月10日对双鸭山市岭东区宫家活鱼行经销的(嘎牙子(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7-08)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该批次不合格鱼系从集贤县四达迟家活鱼批发购进,购进29.6斤,进价16元/斤,销售价是20元/斤,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1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现场抽检图片及2023年07月10日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抽样情况及辖区监管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资质,系夫妻共同经营;
3.《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嘎牙子鱼抽检不合格信息、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控制风险情况,及按期限提交材料情况;
5.2023年8月8日、9月6日《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复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嘎牙子鱼的进销货情况,及产品召回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情况;
8.《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回复函》,证明购进不合格批次嘎牙子鱼购进票据真实,并要求供货方监管部门追根溯源;
9.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二食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