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学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2MA4QQ6W69J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街道永兴街5栋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综处罚﹝2023﹞112号
当事人系江西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2022年4月1日经江西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9月26日与新化县正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承包了由新化县正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化县永兴凤凰城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有效期至2022年9月26日。在该合同第六条“物业服务费”条款中只对多层住宅(1.0元 /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2元 /平方米.月)、商业(2.4元 /平方米.月)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约定,其它建渣清运费、装修履约金、装修出入证、装修服务费、拆墙费等收费都没有进行约定。2021年2月21日开始,当事人签约物业服务的新化县凤凰城小区开始陆续交房,当事人在与业主办理交接手续时,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预先拟定好条款的《业主手册》(其中第六篇、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协议、承诺书等反复使用,在未与业主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对业主采取不签字就不予开通水电的手段,要求业主签字。另查明:当事人所制作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拟定了甲方为业主,乙方为装饰装修企业,丙方为当事人;该协议中除了拟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对丙方(当事人)并没有拟定违约责任。在其第四条装修相关服务费用中拟定的收费内容有:“1、建渣清运费(住宅)4元/平方(一次收取),2、建渣清运费(商铺)4元/平方(一次收取),3、装修履约金2000元/户(装修完入住半年验收合格后退还),4、装修出入证10元/张(每户2张),5、装修服务费200元/户(一次性收取),6、拆墙费50元/平方(按拆墙实际面积收取)”,第五条拟定的条款内容有:“装修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该住宅进行装修,其装修废弃物须装袋封好,于周一至周五每日14:30-17:30时放置在甲方指定地点,由丙方统一委托有资质清运单位实行有偿清运。(二)凡违反规定乱扔乱倒建筑垃圾者,丙方有权制止并予以处罚”。从2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在未提供拆墙服务的情况下向业主收取了拆墙费(砸墙费)35670元。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5月17两次向当事人下达了《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新市监综限提〔2023〕5-002号、〔2023〕5-003号),要求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局提供当事人所有物业服务收费财务账目明细及收费凭证,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提供,导致本局对当事人收取的费用除拆墙费(砸墙费)以外的其它收费金额无法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3567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5670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50670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2-01
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