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幔利食品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D57U5FX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街道包头市广汇市场北区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5〕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从个人手中用现金购进三养辣鸡肉味拌面共计购进10箱,退回6箱,每箱40袋,售出116袋,违法经营额640元,违法所得464元。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在该经营场所发现的上述44袋三养辣鸡肉味拌面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自述不认识卖这44袋三养辣鸡肉味拌面的这些个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1464.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