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莲花镇四道沟村桂君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桂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CLQDWX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县莲花镇四道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26号
2026年3月5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林口县莲花镇四道沟村桂君商店销售的天津市随乡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随乡牌蒜蓉辣酱3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到2026年1月25日,销售价格1.5元/袋。邢台金沙河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筋冠牌原味挂面一袋(5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7日,保质期12月,保质期到2025年12月7日,销售价格4元/袋。以上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保期。
经查,2024年(具体时间不详),当事人购进以上两种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商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未能提供购销账目,无法说明商品来源,进货时间及数量及销售情况。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林市监责改通知书{2026}10-01号)要求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进货票据,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6)10-01号),对涉案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同时截止到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进货证明,也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验的行为给与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与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3,没收过期食品随乡牌蒜蓉辣酱3袋,筋冠牌原味挂面1袋。
1000.00元
-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