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东方大道兴顺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体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7DUAX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办事处徐家铺社区东方大道32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2026年4月3日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进门正前方里面摆放有销售的“金龙鱼”金标生抽,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共计:30瓶,批发单价8元/瓶,货值金额240元,超过保质期:5个月13天。经营场所仓库内进门右手边靠墙地面隔离板上摆放有销售的散装白酒3壶,每壶3斤,酒壶上分别标示有:不曲55°、青稞、谷酒等字样。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白酒不曲55°,单价135元/壶;青稞,单价90元/壶;谷酒,单价120元/壶。货值金额345元。本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制发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前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6年4月13日回访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进门右手边中间摆放有销售“金龙鱼”金标蚝油,净含量:700g,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共计:15瓶,批发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80元,超过保质期:23个月1天。当事人上述“金龙鱼”金标生抽、“金龙鱼”金标蚝油食品与有效期食品混放在一起,食品存放地周边未见张贴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也未采取无害化销毁。
当事人在两次现场检查中仍未对仓库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标示或采取无害化销毁处理及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