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耜庭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雪锋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DL01W30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欢乐大道301号东湖庭园29栋1单元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系从武汉黄陂区庆丰天泽蔬菜商行采购,采购10公斤,采购价共70元。于2025年10月13日上柜销售,至10月14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27.4元。违法所得为127.4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在门店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接到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同时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6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7.4元。
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