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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神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永松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3090265677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溪丘湾乡葛藤坪村十组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将散装食品包装成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的茶叶包装袋上冒用生产厂家巴东县将军岭茶场和生产地址巴东县溪丘湾乡将军岭村三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包装袋未经许可从事茶叶分装的违法行为,属于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其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茶叶分装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择一重处。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袋装茶叶134袋;没收涉案工具封口机、打码机各1台; 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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