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芳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阳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E5N24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漕河镇蕲阳中路1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455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金价公示屏当日金价:足金AU9999 638元/克;足金AU999 628元/克;工艺金条628元/克,现场对黄金饰品随机抽查了八个品种:1、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040ML4265G003,价格:2142元/件,未标注质量克数;2、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040ML4265G001,价格:2247元/件,未标注质量克数;3、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040ML4265G014,价格:2333元/件,未标注质量克数;4、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040ML4171X005,价格:3188元/件,未标注质量克数;5、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项链,条形码:040ML4171X006,价格:4208元/件,未标注质量克数;6、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AE9W24070030010,质量:14.47克,工费:70元/克,古法工艺;7、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AE9W24070030006,质量:18.16克,工费:58元/克,古法工艺;8、吊牌上正面标有“中国黄金”足金挂坠,条形码:AE9W24070030011,质量:11.00克,工费:70元/克。
当事人销售的足金挂坠标签内容为“条形码、质量:X克、足金挂坠、金含量、工费、古法工艺”,当事人自2022年底开始销售标注“3D工艺”的黄金挂坠,标签包含正面标签、底部标签和内里标签,正面标签内容为“足金挂坠、价格XX元/件、3D工艺”,底部标签内容为“执行标准和二维码”,内里标签内容为“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网址、条形码和数字X.XX”,经询问当事人陈述内里标签中的数字X.XX代表质量。当事人店铺陈列“3D工艺”黄金挂坠时将标签折叠,只显示正面标签,消费者关注的克重等信息因标签折叠装在标签套内。当事人在店铺日常经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展示标签全部内容,在具体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3D工艺”黄金挂坠的质量和定价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足金挂坠标签显示内容为“质量:X克、足金挂坠、金含量、工费、古法工艺”,当事人销售的“3D工艺”黄金挂坠标签显示内容为“足金挂坠、价格XX元/件、3D工艺”,两者均含有“足金挂坠”字样,显示内容近似,存在混淆。在当事人未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展示标签全部内容,未履行告知产品克重、定价等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现场无法知晓其购买的“3D工艺”黄金挂坠的克重,亦不知其未按当日金价销售。
黄金饰品的质量、定价等信息是消费者选购过程中重要的参考因素,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主动履行告知商品克重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当事人未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展示标签全部内容,且未履行告知产品克重、定价等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将“3D工艺”黄金挂坠与足金挂坠显示近似标签混淆销售,使消费者造成了误解,导致多名消费者在购买“3D工艺”黄金饰品后对你进行投诉。当事人自2022年底开始销售“3D工艺”黄金饰品,因“3D工艺”金饰品的制作工艺复杂,制作费用高,而且款式不同费用不等,无法统计收入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