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哈尼喀塔木乡华农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2MA79DMPT5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哈尼喀塔木乡客运站斜对面(北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稽处罚〔2023〕122号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产所进行依法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怀疑当事人经营的215袋“民富瑞”牌脲铵氮肥(生产日期:2022年3月28日,生产单位:新疆益地佳肥业有限公司,40公斤/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当日经局领导审批依法查封上述215袋脲铵氮肥。于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215袋脲铵氮肥进行依法抽样,并寄送给新疆嘉诚兴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3年4月6日新疆嘉诚兴业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检测结果为上述215袋脲铵氮肥是铵态氮的质量分数不符合HG/T4214-2011《脲铵氮肥》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于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2023F1077号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将上述215袋检验不合格脲铵氮肥于2022年7月从***公司购进,共购进了225袋(9吨),进货时索取过进货票及检验报告,现找不到,无法提供。上述脲铵氮肥进货价为***元/袋(包含运费),销售价为100元/袋,当事人其中10袋用于自己的地,未销售过。本案案值21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个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卡哈尔·尼扎木全权负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不合格化肥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涉案脲铵氮肥外包装照片一张,证明涉案产品外包装信息;
证据五:编号:20235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受检单位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受检产品信息及抽样单位信息等;
证据六:新疆嘉诚兴业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出具的编号:2023F1077号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3F1077G号检验报告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15袋脲铵氮肥是铵态氮的质量分数不符合HG/T4214-2011《脲铵氮肥》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违法事实及涉案化肥进货渠道、进货时间、进货总量、销售情况、进销价格等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21500元(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二、没收215袋不合格脲铵氮肥。
215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