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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余川天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锦庆注册资本: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F8224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余川镇松山咀街供销社门面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298号
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要求,在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超市收取超市门面的经营者电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在2025年6月至10月向租赁户经营者按0.8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经核查:当事人超市自2025年1月至2025年10月间对1户商业用户收取电费,实际用电量8597.6度,按政策标准应收6985.55元,当事人超市加价后实收8597.6元,共多收电费1612.05元。当事人已把多收的电费全部退还给了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并对当事人作出1612.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12.05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272号
2024年2月27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武穴市余川天天超市销售的“散装蜜枣”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散装蜜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24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24020181),你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73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湖北澳利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饮品(非活菌型)”,共1箱,净含 量/规格:100mLX30 瓶/箱,进价 32 元/箱,售出价 35 元/箱,生产日期 2022/10/12,保质期为 210天,已超过保质期,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4
武穴市监处罚〔2023〕148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仔牛奶”,共 5 瓶, 每瓶 245 克,进价 4 元/瓶,售出价 5 元/瓶,生产日期 2020年5月23日,保质期为 15 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2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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