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纳图制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晓明 | 注册资本: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1MA148M3N3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玉泉路1166号(小宾馆山上八一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网址www.jlntzy.com)发布的广告,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网址www.jlntzy.com)发布的通峰灵葵花盘菊苣粉固体饮料和人参鹿鞭复合肽固体饮料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在自建网站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企业自建网站建立时间短;访客多数为企业员工、应聘者,浏览量少;网络搜索企业名称后多个步骤才能看见宣传页面,相应影响范围较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量之规定。经询问,网站制作费用2800元,其中制作费用2000元、服务费用800元。制作费用2000元包含网站首页制作1000元;产品展示页制作400元;研发与创新页面400元;新闻动态200元广告费用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肆佰元整。(上缴国库)
40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