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瑞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55532528X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397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1月6日,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徐明、高强依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交办件》(沈市监药[2025]67号)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夫西地酸乳膏劣药案件线索的函》(辽药监稽函[2025]01253号)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沈阳东瑞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所涉药品“夫西地酸乳膏”(批号:6241720,澳美制药厂生产),经核查该药房电子化监管系统,发现该药房于2025年2月25日从辽宁北药商贸有限公司购入10支该批次药品,上述药品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药房购销该批次药品的相关证据材料。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夫西地酸乳膏劣药案件线索的函》(辽药监稽函[2025]01253号)函示线索显示:该批次“夫西地酸乳膏”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复检:[检查]项“粒度”不符合规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025YP0290)、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511577)}。2026年1月6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以沈阳东瑞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予以立案,并于2026年1月7日进行案件调查。
经查:该药房于2025年2月25日从辽宁北药商贸有限公司购入10支该批次药品用于销售,上述10支该批次药品,购入价格为每支17.50元,在该药房销售价格为每支32.00元,上述该批次10支药品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20.00元。该药房获得销售所得3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1.《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交办件》(沈市监药[2025]67号)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夫西地酸乳膏劣药案件线索的函》(辽药监稽函[2025]01253号)及函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025YP0290)、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511577),证明案件来源。
2.2026年1月6日对沈阳东瑞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存在购销涉案“夫西地酸乳膏”药品的行为。
3.2026年1月7日对沈阳东瑞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陈平的《询问笔录》,证明该药房存在购销“夫西地酸乳膏”药品的行为。
4.陈平提供的涉案药品“夫西地酸乳膏”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出库记录、药品销售凭证、药品销售价签,证明该药房存在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的行为。
5.陈平提供的沈阳东瑞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陈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药房系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且在正常经营存续期间。
综上,沈阳东瑞大药房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属于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建议对沈阳东瑞大药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20.00元。
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法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在沈阳东瑞大药房扣押的药品:苏黄止咳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103075,批号24111192,有效期至2026/10,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杨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45g*24粒/盒,共4盒;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160545,批号508406,有效期至2027-12,分包装厂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规格 10mg*7片/盒,共5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进口药品小包装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171237,分包装厂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75mg*7片/盒,批号分别为FA4940、FA3689,有效期至分别为2027.10、2027.08,分别为2盒、1盒,共3盒;替格瑞洛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217033,批号2502106,有效期至2028-0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规格90g*14片/盒,共1盒;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51408,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规格20mg*7片/盒,批号分别为8203943、8203348、8205622,有效期至分别为202803、202803、202804,各1盒,共3盒;舒肝解郁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174037,批号241005,有效期至2026.09,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36g*28粒/盒,共1盒。上述药品共计17盒。经2025年9月28日该企业提供的材料;2025年10月9日对该企业委托人的询问,该企业对上述情况进行的情况说明,制作了《询问笔录》,下达了《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市监责改【2025】21067号);2025年10月10日该企业提交的相关药品销售价签、该企业员工对上述药品来源证明性陈述。得知沈阳东瑞大药房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资质材料。因上述17盒药品没有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该企业提供的价签得知,苏黄止咳胶囊40元/盒*4盒=160元,瑞舒伐他汀钙片46元/盒*5盒=230元,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9.5元/盒*3盒=88.5元,替格瑞洛片50元/盒*1盒=50元,阿托伐他汀钙片47元/盒*3盒=141元,舒肝解郁胶囊55元/盒*1盒=55元,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724.5元。
1、没收违法购进的17盒药品; 2、罚款20000.00元。 罚款合计:20000.00元。
2000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