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延龙蔬菜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延龙 | 注册资本: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16RQT7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龙井市西市场一楼蔬菜大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不罚〔2025〕23号
经查,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从延吉市万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金浓蔬菜批发行购进姜10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该批次姜除食品抽检取样6.5斤外,至2025年4月16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00元。2025年4月1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法对当事人当天在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购进的姜噻虫胺含量为0.44mg/kg超过标准指标≤0.2mg/kg的要求,噻虫嗪含量为0.73mg/kg,超过标准指标≤0.3mg/kg的要求,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残留最大限量,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收到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龙井市延龙蔬菜摊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BJSP2500760。检验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销售完,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2
龙市监不罚〔2024〕8号
经查,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从延吉市万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金浓蔬菜批发行购进生姜20斤,购进价格为7元/斤、销售价格为9元/斤,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该批次生姜除食品抽检取样12.4斤外,至2024年8月29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80元。2024年7月2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当天在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购进的生姜噻虫胺含量为0.59mg/kg,超过标准指标≤0.2mg/kg的要求,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残留最大限量,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6日,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河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龙井市延龙蔬菜摊床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销售完,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3
龙市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从延吉万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金浓蔬菜批发行购进了5斤姜,以每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食品抽检工作人员4.8斤,剩下的都销售给了顾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023年11月17日购进的姜都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50元,并都索要了进货小票及商家的资质证明。
龙井市延龙蔬菜摊床于2023年11月17日购进5斤姜并以每斤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获利50元。经检验该批次抽检的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销售完,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处罚。
5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