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韩伊丽美容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73F07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北侧天馨中央社区60号楼1层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138号
在营业区内,现场发现1盒,正在经营当中,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了2盒,另一盒自己用了,购进时间是2023年8月5日,购进价格298元/盒,当事人也承认正在经营。
2023年9月2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虹、王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韩伊丽美容会所未按照2023年9月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整改,仍在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现场发现1盒,经调查,熙美汐颜肌底特护精华水是从长春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有供货商的资质,购进2盒,购进价格298元/盒,对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下列情节轻微,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为故意,或者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的。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18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